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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(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)

时间:2025-09-16 作者:佚名 来源:生态环境部

  当事人名称: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

  法定代表人:蒋兴华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300746634982G

  地址: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01楼B105

  我部(国家核安全局)于2025年3月13日至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:

  一、关于未按规定记录异常

 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《异常及事件报告》附录三中规定,“运行领域偏差报告准则:……1.7隔离活动不符合下列管理规定的事件:隔离边界设置完整、合理;……1.9系统、设备状态与机组要求状态不符合的事件;……1.11人因偏差或者失误导致的任何不符合预期的事件”。《运行值班管理》第4.11节规定,“主控室日志是最重要的运行日志,直接体现机组运行活动的历史,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……系统和设备异常、缺陷与故障……;机组长日志主要记录:机组状态、主要生产任务的进展、主要的维修与隔离活动和重要的设备缺陷;值长日志主要记录:系统核安全功能的验证情况,机组核安全状态的独立评价,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事件,以及重要问题和信息”。《操纵员电子日志管理规定》4.5节规定,“对发现的重要异常如可能影响安全相关系统可用性、重要敏感设备的缺陷,应在日志中及时记录,写通知单的应记录通知单号”。

  2024年11月27日,你单位发现容控箱(L1RCV002BA)液位异常下降和阀门(L1RCV022VP)应关未关的异常后,未按上述要求记录并报送异常。

  二、关于未按规定开展经验反馈

 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《经验反馈政策》4.1.1节规定,“在工作中探测到的事件或异常都必须在经验反馈系统中及时报告,以保证电厂事件的透明度”。《异常及事件报告》4.3中规定,“探测到一个异常或事件在24小时内在企业流程软件中填写异常和经验反馈类型通知单”。

  2024年11月27日,你单位发现上述异常后,未按上述要求开展经验反馈。

  以上事实,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:隔离操作单、2024年11月27日LIRCV002BA液位变化趋势图、经验反馈系统通知单记录、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运行日志等材料。

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》第十七条“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、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,有效保证设备、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,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,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”的规定。

  我部(国家核安全局)于2025年7月8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环法字〔2025〕29号)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,你单位于2025年7月9日回函(广核运函〔2025〕34号),对告知书所列的事实及认定的处罚措施无陈述和申辩意见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:……(二)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、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;……”的规定,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,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,我部(国家核安全局)现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,给予警告。你单位改正完成后十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(国家核安全局)。

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部(国家核安全局)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生态环境部

  2025年7月18日

  抄送: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,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。

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18日印发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mee.gov.cn/xxgk2018/xxgk/xxgk03/202507/t20250722_112395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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